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違法行為主要有:(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12)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這些行為,有的是消防工作機制調整后帶來的新情況,有的是社會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也有的是近年來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的突出反映,有的還比較突出,危害性較大。因此,新消防法規定對這些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增加臨時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在繼承原消防法中有關強制措施的基礎上,根據消防執法工作實踐,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有規定
我國60%以上的火災和60%以上的火災傷亡發生在農村和鄉鎮。考慮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只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立,而公安派出所覆蓋廣大農村和城市社區,新消防法賦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